2014-07-22
通 知
院属在哈各所、中心:
经2011年3月28日院党组会研究决定:长期、非全日制临时用工费(劳务费)不需院劳资审批,由各单位自行管理。执行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:
1、必须根据国家、省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管理。
2、单位雇佣长期临时工需每年按标准给其缴纳三险(返聘人员除外)。
3、单位雇佣非全日制临时工每日用工平均不超过4小时;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;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;每天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哈市最低小时工资。
4、单位科研项目劳务费需根据项目合同书严格执行。
5、单位临时用工费用不可超出人保厅核定的工资指标数。
6、此通知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。
院人事处劳资
2011.03.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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